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2021-03-05 11:20:16 来源:顶端新闻
1
听新闻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将被严惩!刚刚,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教育局获悉,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为教师行为划出“红线”。

据了解,该细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学科研机构的教师。

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其中,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细则明确,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那么,郑州市为教师职业行为划出的“红线”具体有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工作作风散漫,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情况,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工作期间无故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合理业务安排,或消极怠工的,或因个人原因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

酒后上课,课堂吸烟,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使用手机,对课堂教学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班期间从事上网聊天、网购、股票证券交易、视频、游戏、棋牌等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教师个人在校外开展或参与组织有偿补课,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的;

无故对学生施以体罚或以讽刺、侮辱、歧视等形式变相体罚学生,无故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在校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的;

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让学生或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费用的;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说和低级庸俗文化的;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就业、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教师个人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课、随意放假,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没有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生活用品、商业保险,利用家长资源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虐待、伤害学生,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学生或家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的;

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公开传播迷信、淫秽、暴力信息,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公开散布不利于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良、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已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

组织和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的。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了解到,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取消处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不得参加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评选(评审),处分期内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分别按细则进行处理。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