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最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2月23日《工人日报》)
工伤是劳动者维权的难中之难,而职业病是工伤维权的难中之难。这一方面体现为举证难——据介绍,患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准备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一系列材料,其中很多都是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少单位往往态度消极,甚至拒不配合。另一方面,程序冗长让一些职业病患者等不起。业内专家指出,一般情况下,一个职业病患者从认定到理赔,需要走10余项法律程序,耗时至少1149天。有些病情严重的职业病患者,还没走完程序就撒手人寰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提速增效成为一大亮点。办法首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时限,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同时,大幅减少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按照规定,从受理至送达鉴定书的时限由95天减至50天。
职业病诊断鉴定提速,不是单纯的为快而快,而是基于优化程序的底气。首先,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减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要求。按照规定,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关资料。显然,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更具优势和便利。
其次,办法明确在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这意味着一些用人单位的拖延耍赖套路再也行不通了,即使拒不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依然可以做出“缺席审判”。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的规定,明确了证据的具体内容,便于诊断机构与诊断医师的具体操作。这就相当于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用人单位自证清白,能够倒逼其积极配合工作。
据抽样调查,我国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超过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给社会、劳动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提速一小步,关爱一大步。职业病诊断鉴定加快流程,充分彰显了生命至上的理念,有助于职业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同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也能促使用人单位认真反思,提高重视程度,从源头加强职业病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