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年底,很多打工人可能又考虑起了换工作的问题,在数十年的职场生涯中,工作变更并不稀奇,无论是自己跳槽到更好的平台、还是被其它公司看中挖走,都是想要得到更好的发展。不过不管你经历的是哪一种情形,都有着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离职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正式员工离职大多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以便于工作交接,这其中的手续大同小异,以至于一张似乎可有可无的证明文件常常被忽略。
那就是今天我们要聊到的离职证明,可别小瞧了这张纸,有公司因为没开离职证明被告上法庭,最后被判赔偿15万。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后果?来看一下案件经过:
张三工作一年后想跳槽,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但被公司以他任职期间部分工程款还没收回拒绝。不想与原单位多做纠缠的张三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他解除合同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诉求,要求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应开具离职证明。
公司不服上诉,但张三理由材料等准备充分,法院支持了仲裁委的仲裁结果。公司也只能履行判决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按理说张三离职后就完事了,没人想到几个月后张三再次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因为没开离职证明导致他无法就业带来的一系列工作损失。
公司自然不乐意,这起官司一直打到了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被告公司于上一年12月解除,公司没有给他再就业所需要的离职证明,以至于张三今年无法入职工作,根据张三提供的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来看,期间确实承受了一笔不小的工资损失。而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法院认定张三承受工作损失的时间为八个月,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其损失155000元。
虽然本案只是个例,很多人估计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没有离职证明就不让入职的情况,但是我国相关规定中确实要求,企业要在职工离职后依法合规地出具离职证明,这张纸可能带来的纷争最主要的就是上述案例中出现的,因为没有证明无法入职新单位;这时如果想像张三一样维权,需要准备好新单位的录用通知以及因为没有离职证明被拒绝入职的一些书面材料。
事实上,用人单位在入职手续中要求提交“离职证明”是很正常的,一方面它能确保劳动者已经离职;一方面也能以此了解劳动者在前一单位的工作状况,毕竟面试是比较主观的一个判断,前单位给出的证明相对客观,而且少数劳动者因过失、违反规章制度等离职的情况,可能也会体现在离职证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