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25日,由贝壳社、贝壳大学、青蓝港湾联合主办的2020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大会在杭州举行,会议聚焦创新药企业的创新技术、商业模式、战略布局、临床方案等,从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到创新疗法,就创新医药企业在布局研发管线、推动研发进展、探索临床应用及实现商业化等各个环节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探讨。
泰格医药(300347)政策法规事务副总裁常建青女士应邀出席大会,并就《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等新政带来的新药临床试验监管新变化进行了分享。以下为分享主要内容整理:
《药品管理法》修订中对于临床试验监管的重要变化
与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相关的政策主要分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文件和指导原则等几个层级。其中《药品管理法》最初于1985年发布,201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革命性的,比如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临床试验监管最大的变化在于将默示许可制度在法律层面固化下来,特别是将“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写进了《药品管理法》”。
突出了对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新版法律中特别增加了关于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内容,首先是规定要“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是增加了知情同意书的相关要求。
同时,还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进一步控制临床试验的风险,保障受试者安全。
此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从认证管理变为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程序的同时,对临床试验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药监部门还将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进一步凸显了合规的重要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中对于临床试验监管的重要变化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对药物从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实施以及上市后研究和变更的等药品生命周期都带来了一系列变化。
具体到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申请审评审批方面,沟通交流对实现六十个工作日默示许可至关重要。此外,也明确规定临床试验批件的有效期为自获准之日起至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三年内。而开展临床研究,需在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按要求完成登记;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于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项目,还需要进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所需的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已获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需开展后续分期药物临床试验前,应制定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并在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上提交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和支持性资料。
拟增加适应症以及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则需要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
变更管理也进一步优化:申请人评估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可直接实施并通过《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报告,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于不确定的情形,也建议考虑申请与CDE沟通。
对于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性风险,依据严重程度,可以采取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如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或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药物临床试验,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等。
临床试验核查方面,由过去的“逢审必查”调整为“按需检查” 。即按照风险登记评估决定是否启动核查。原则上高风险等级的注册申请均启动药品注册核查,中、低风险等级药品注册申请启动注册核查的比例,由国家局相关部门协调确定,并根据上一年度注册申报数量及检查能力建设定期调整。此外,核查在审评过程中平行进行,明确时限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修订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强化受试者保护、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规范新技术的应用、体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管理的要求等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机遇方面,沟通交流制度将有力地帮助新药研发企业更好地计划新药研发策略和计划;六十个工作日默示许可制将有助于加入全球同步开发;上市许可审批时限可预期,特别是附条件审批和优先审评审批,将帮助创新药企业更早上市创新药;上市许可人制度实施将助力中国新药研发,优化资源配置;ICH技术指南的逐步落地,将有助于新药研发企业走向国际;法律责任的加强,也将使得中国临床试验质量有望进一步提升。
挑战方面,监管对临床试验过程管理加强,对研究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高度重视,弄虚作假处罚严厉,合规责任加大;早期临床研究能力需进一步加强;备案成功的新增机构的临床研究能力建设;中心伦理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方面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