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劳动者权利主张的基础
2020-10-21 14:50:18 来源:北京日报
1
听新闻

案件回放

小徐毕业后入职了某二手车平台公司,入职20天后,他与其他员工一同参加公司的团建活动,后被发现在团建地点溺亡。公司拒绝赔偿,称小徐到公司仅为考察学习,待考察结束后双方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悲痛的小徐父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小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由于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小徐在考察学习期间不受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且根据证人证实,公司对小徐和其他员工的要求没有差异。此外,小徐和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认定小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劳动者权利主张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决定了员工是否有权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包括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年休假权利、缴纳社会保险等。

实践中,一些公司对于短期用工或流动率高的岗位人员,在其报到后暂不办理入职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先安排学习适应,这种做法并不能规避自己的用工风险。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公司虽未与小徐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徐自入职后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从事公司提供的实习评估师的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提示,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否则如发生工伤、工亡等需要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主张相关权利时,劳动者将耗用长时间的成本和精力,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权利保护极为不利。若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要留存好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材料。同时,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作者:赵霏 牟文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责编: